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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女性一夜未归,一般都被默认为要么是被强奸了,要么是通奸去了。
底层女性被强奸一般都没人管,甚至有时候被认为是正当的,比如做丫鬟的,默认就是老爷的性奴。有个官员(忘了是谁)把自家丫鬟嫁给部下,结果都是处女,部下对此很感恩,说明大家对玩弄自家丫鬟都默认正常。只有“良家”女性的贞洁才被保护,诸如做戏子的,卖艺的,卖笑的,当乞丐的,做囚犯的女性,被强奸都不会有人追究。
印度有人被强奸后报警,然后又被警察强奸,类似事情在古代中国也一样会发生:“反正都不是黄花闺女了,再占点便宜也没啥”。警察、捕快、打更人(算巡逻人员),乃至审判官员强奸当事人或近亲属的事情并不罕见。明代李清所做《折狱新语》第五卷《奸淫》中就有捕快趁办案强奸当事人妻子的。古代捕快常被称作“不良人”,可见民众对他们的看法。
不要不切实际的拔高古代人的道德水平,古代有专门拐卖人口的,单身在外的女性很容易就被拐卖掉。被拐卖的女性,要么被拐卖人强奸,要么被卖给妓院、养瘦马卖丫鬟的,等着被别人强奸。
古代官员往往以“无诉讼”作为行政成功的标志之一,对大多数官员来说,你去告状就是在降低他们的行政打分。所以大多数官员碰到强奸报案,第一看女性是否有疑似不检点,有就按通奸处理;第二看能不能让女性嫁给强奸犯,能就自然撤案;实在挑不出受害者半点毛病,又不愿意妥协,这才会考虑追究强奸犯的责任,注意,仅仅是考虑。
古代女性被强奸的事情一旦被大家知道,名声将受到巨大损失,身价暴跌,所以出了事隐瞒下来是第一选择,实在隐瞒不下来,可以考虑“出家”或“病死”,然后远远的寻个人嫁了。报案是最差的选择,就算官司赢了,也名声扫地。当然了底层的人没有选择,实在不行就只好嫁给傻子、瘸子、麻子、老鳏夫。解放前少林寺和尚依仗占有大量土地,胁迫玩弄周边佃户的妻子女儿,也没哪个官府管,只是十里八乡的人家都不愿意娶少林寺佃户家的女儿。
明代李清整理其任浙江宁波府推官时所审理的案件集《折狱新语》,共收录结案判词210篇,是我国现存唯一的明代判词专集。其中第五卷《奸淫》33篇,包括强奸与通奸。